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下班途中在高速公路上行走发生交通事故,非本人主要责任也不能认定工伤?
来源:重庆市五中院 浏览次数:15943

裁判要旨

高速公路上禁止行人行走,故职工上下班途中在高速公路上行走不属于“合理路线”。

基本案情

周某为某建筑安装公司职工,下午下班后,途中进入高速公路并在应急车道上行走。随后,左某驾驶小型汽车与位于应急车道内的周某发生碰撞,造成周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。交通管理部门作出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》,认定周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有过错,承担次要责任。随后,周某向江津人社局提交《工伤认定申请表》,要求某建筑安装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。江津人社局经调查后作出《认定工伤决定书》,对周某的受伤认定为工伤。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不服,提起行政诉讼。江津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周某的受伤不属于工伤。据此,判决撤销了工伤认定决定。周某不服,提起了上诉。

裁判结果

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,周某的受伤符合时间及事件要件,但对于空间构成要件,即是否符合“合理路线”存在争议。对“合理路线”的理解应当包括合理“路”和合理的“线”两个方面的合理性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六十七条:“行人不得进入高速公路”的规定,周某下班途中进入高速公路的应急车道行走,其行走的“路”不具有合理性。因此,周某下班行走高速公路应急车道回家的路线,不符合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》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“合理路线”,其受伤不属于工伤,故判决驳回周某的上诉请求。

典型意义

《工伤保险条例》对“上下班途中”并无明确规定,实践中争议较大,导致适用法律极不统一。本案依据法律的禁止性规定,将合理路线的理解区分为线路和道路两个方面,上下班在高速公路上行走即使属于合理的“线路”,但并非是合理的“道路”。本案将有关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引入工伤认定,在司法实践中对“上下班途中”作出了符合工伤认定立法本意的界定,对引导建立全民守法意识有积极的意义,对类案的处理具有示范作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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